联盟章程
一、 联盟性质:
1、文化产业园区联盟(China's Cultural Industry Park Alliance,缩写为:CCIPA)是在当今政界领导和文化界、金融界、学术界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倡议下成立的全国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及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的优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联盟LOGO:
二、 联盟宗旨:
高举先进文化大旗,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在发展文化产业进程中,整合行业力量,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加强示范基地、园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和发挥基地园区的示范作用,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为尽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联盟是文化产业理念的传播者、资源要素的整合者、结构调整的促进者、发展转型的推动者,致力于成为政府的助手、市场的推手、企业的帮手,为城市经济文化发展方式转变献计献策,推动城市文化事业发展,打造中国乃至全球城市文化展示推广、文化发展战略咨询服务、文化项目投融资、文化地产配套建设、文化商业化运营项目推广等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将以城市文化展示为依托,以投融资服务为抓手、以技术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以提升地区文化产品市场化、金融化程度为契机,提供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最终培育出高效而统一的全国文化资源共同体,把文化资源转化成经济价值,努力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国由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转型。联盟将在推动中国人文复兴和经济繁荣的人居环境建设领域进行积极的探索,将成为中国发展的“文化智库”。
三、 主要任务:
(一)研究探讨文化产业及基地园区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联合、组织会员,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加强优秀文化产品供应,以切实的举措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三)建立合理机制,解决会员在市场渠道、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瓶颈,支持一批优秀的会员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优秀的文化企业家;
(四)积极推动、鼓励联盟会员之间的合作,鼓励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产业链;
(五)积极总结、宣传、推广联盟会员的成功经验,搭建网络平台,帮助会员推广产品和服务;
(六)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和边远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其政策需求和产业需求,挖掘、传播民族文化。
(七)开展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开展行业自律,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八)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十)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的文化科技,开展文化艺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企业素质;
(十一)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与国外相关团体、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推动中国文化产业“走出去”;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刊物和资料;
(十三)为联盟会员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联盟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 组织架构: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联盟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联盟的其它重大事宜;
(六)常设秘书处地址:北京市学院路甲5号768创意园A座2-016室。
联盟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会员:
(一)联盟会员种类:政府会员、机构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二)会员级别:
1.名誉主席、主席、常务副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任命产生。
2.常务理事单位:由两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核;
3.理事单位:由两位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核;
4.会员:由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审核。
(三)会员申请条件:
1.认同本联盟宗旨及章程;
2.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业务的个人、企业、投资银行、中介机构及企业集团。包括但不限于:
a.金融机构;
b.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商会;
c.产业集团;
d.城市运营服务机构;
e.房地产企业;
f.数字、节能、环保相关技术研发机构。
积极参与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并形成业界影响力。
(四)会员入会程序:
1.阅读并了解《联盟章程》;
2.填写《联盟会员入会申请表》,与相关文件一并提交至联盟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
3.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核实申请表的内容,并讨论通过;
六、 理事会:
是联盟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七、 联盟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必要时主席可以提名一名副主席担任执行主席。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一)坚持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时,主席、副主席需向联盟大会提出辞职,由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推荐下一届主席、副主席、人选,经联盟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连选、连任。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名,然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九、轮值主席制:
轮值主席的设定,每年由常务理事以上机构竞选产生轮值主席。
十、专门机构:
本联盟在联盟大会领导下,尊重顾问委员会专家的建议来开展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置下列专门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 业务发展与服务委员会;
职能:推广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扩大联盟业务领域,建立、规范联盟财务制度,监督、审查财务制度的实行。
(二) 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
职能:以会员服务为根本,根据企业与市场需求,积极扩大联盟会员规模,审查理事与会员资格,推动联盟组织建设和章程落实。
(三) 产业发展研究咨询委员会;
职能: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建立市场规范,编制行业报告,设立并组织评选相关奖项。
(四) 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
职能:维护文产行业的共同执业权益,争取文产行业的优惠政策;应会员的请求,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定期为会员提供维权法律培训;组织会员草拟本会给相关政府部门的提案;
(五) 国际合作委员会;
职能:发展国际会员,促进联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每个委员会应由三位以上理事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提出项目建议。
(六)综合中心:职能:负责秘书处的行政、财务和人力资源工作;
(七)展示中心:职能:负责推广方案制定与实施、对外展示服务、会员联络与协同;
(八)运营中心:职能:负责平台、产业及项目的运营、投资及基金管理、金融服务;
(九)研究中心:职能:负责理论研究、产业研究、研究报告发布和网站运营。
十一、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利息;
(二)捐赠及赞助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经费管理: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常务理事会成员: 50 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
理事会成员: 20 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
普通成员: 地级城市 10 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
县级城市 5 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
机构 2 万元/每年
个人 5000 元/每年
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会费标准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向会员公布。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化产业园区联盟常设秘书处拟
2017年10月